根据银监会的要求,我行承诺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,严格执行“七不准”的有关规定。
七不准
(一) 不得以贷转存。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,将贷款资金足额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,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。
(二) 不得存贷挂钩。 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,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。
(三) 不得以贷收费。 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,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。
(四) 不得浮利分费。 遵循利费分离原则,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,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,严禁变相提高利率。
(五) 不得借贷搭售。 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、搭售理财、保险、基金等金融产品。
(六) 不得一浮到顶。 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、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,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。
(七) 不得转嫁成本。 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、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,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。
同时坚持“四公开”原则,即对收费项目,服务质价,效用功能和优惠政策实行公开,具体如下:
四公开
(一) 合规收费。 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,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,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价格,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。
(二) 以质定价。 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,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、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、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。
(三) 公开透明。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,各项服务必须“明码标价”,充分履行告知义务,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、方式、功能、效果,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,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,自主选择。
(四) 减费让利。切实履行社会责任,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,如开展小微企业、三农、弱势群体、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则将公布优惠政策、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,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。
投诉电话 :
珠海总行 0756-3212188
北京分行 010-835630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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